主持人好!听众朋友们,大家好!非常高兴有这样的机会和大家进行交流。首先,我代表焦作市人口计生委向社会各界和广大听众朋友多年来对人口计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表示诚挚的谢意,同时告诉大家,焦作市人口计生委的政风行风投诉电话是0391-3569344。真诚希望大家随时对我们的政风行风建设提出宝贵意见,促进人口计生部门不断树立行业新风,优化发展环境,更好地服务广大群众。今天我给大家汇报的主要内容是关于《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的相关情况。
主持人:2011年11月25号,河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并于当天发布施行。那么,这项重大的《决定》有着怎样的重大意义?
周主任:《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02年第二次修订实施以来,对有效控制河南省人口过快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不断深入,各地在实施《条例》中积累了许多比较成熟的经验,同时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订和完善,以体现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
新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点从三个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是加强了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建设,二是完善了现行生育政策,三是删除了不符合上位法的有关条款。《条例》的修订保持了计划生育基本政策的统一性、连续性与稳定性,对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构建人口均衡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修订体现了党和国家科学发展和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体现了党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体现了科学发展,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增强了法律的统一性、公平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体现了依法治国,依法治省,将党的执政理念、政府的政策和群众的意志有机统一,有利于对人口计生工作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依法服务和依法监督。
《条例》修订重点加强了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建设。《条例》坚决贯彻中央“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要求,将近几年省委省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的利益导向政策的成功经验上升到法规上,在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方面做出若干重要规定,取得重大突破,加大了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力度,为加强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体现了重在持续、重在提升、重在统筹、重在为民的指导思想。
《条例》修订对现行生育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既体现了全国基本生育政策的统一性和公平性,又依据省情,保持了地方基本生育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还体现了完善生育政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既有利于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一低”目标,又有利于维护我省广大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也有利于构建人口均衡型社会。
主持人:纵观刚才我们说到的《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其中有不少新政策的出台,比如城乡计生家庭能够享受的一系列奖励扶助和社会保障、独生子女夫妇奖励费延长以及二胎政策部分放开等新政策的出台。下面我们将就这些政策展开讨论。如果听众朋友有相关问题,也可以拨打电话8796828,参与节目。
(此处有记者与群众之间连线)
主持人:新《条例》在加大特别扶助力度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周主任:新《条例》规定:“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符合国家有关特别扶助条件的,在国家扶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倍的特别扶助金”。这条规定进一步加大了对计划生育特困家庭的扶助力度,是这次修订《条例》的重要突破。
2012年国家将随着经济增长提高特别扶助标准,将独生子女死亡的特别扶助金从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135元,河南省增加一倍是270元,焦作市再增加20元是290元(焦作市独生子女死亡的特别扶助对象每人每年可领取3480元);
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的,从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110元,河南省是220元,焦作市是240元,(焦作市独生子女伤残的特别扶助对象每人每年可领取2880元)。
主持人:新《条例》在延长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年限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周主任:新《条例》规定由子女年满14周岁截止延长到年满18周岁截止,每人每月发放20元以上父母奖励费。这是新修订《条例》的重要突破之一。
“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发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费二十元以上”的执行,是从2011年11月25日开始计算奖励费,并随着2012年度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一并进行发放,在2012年7月底前落实到位。
对于子女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且将于2012年12月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父母,奖励费从2011年11月开始计算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
截止2012年12月,子女仍未满十八周岁的,2012年度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2011年11月开始计算至2012年12月止,以后每年发放一次,逐年发放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子女年满十四周岁至2011年11月期间,不再补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主持人:新《条例》在加强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周主任:国家今年已将奖励扶助标准由每人每月60元提高到80元,即每人每年从840提高到了960元。焦作市在此标准上,继续保持每人每月提高10元的规定,即焦作市的奖励扶助对象,每人每月90元,即每人每年可领取奖励扶助金1080元。
主持人:新《条例》在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享受集体经济奖励帮扶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周主任:将原《条例》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乡(镇)集体企事业职工及扶贫、救灾、贷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主持人:新《条例》对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经营者中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帮扶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周主任:新《条例》规定:“城镇无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它社会保障时,应当优先保障,并给予优惠。其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和其它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主持人:新《条例》在加强城乡部分计生家庭社会保障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周主任:新《条例》规定:“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对居家养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实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主持人:新《条例》对“双独生二胎”的问题是如何规定的?这一政策的出台我省每年大概会多出生多少人?
周主任:新《条例》第十七条增加了“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
经过人口计生部门和有关部门及专家的研究、分析和论证,如果河南省实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政策,并且凡是符合此条件的“双独”夫妻全部生育第二个子女,“十二五”期间,平均每年多出生1.8万人左右,受部分符合条件的人员暂不生育二胎的影响,实际每年预计多出生1万人左右。为体现全国计划生育政策的统一性和公平性,缓解我省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和人口老龄化问题,此次《条例》修订解决了“双独生二胎”的问题。
主持人:新《条例》对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夫妻二人只生育一个女孩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是如何规定的?
周主任:新《条例》第十八条明确了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2002年修订《条例》时,规定“(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家庭又确有困难的”,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家庭又确有困难”,是指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和“夫妻一方因伤残或严重慢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也就是“农村成残生二胎政策”。新《条例》取消了“家庭又确有困难”的限制条件,明确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经批准就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主持人:如果说夫妻双方符合领取二胎生育证的条件,但是没有领取,有了第二个孩子,是否也需要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周主任:不需要缴社会抚养费,但要接受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的处罚,具体罚款金额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主持人:请问新的《条例》修改之后在二胎生育证的办理方面有什么规定?
周主任:二孩生育证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办理。
二孩生育证申请的复核、审批,生育证的发放、案卷归档等工作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以前非农是市人口计生委发放,现在都是县级)。
新《条例》第十一条 规定: 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相关单位核实的《二孩生育证审批表》;
(二)夫妻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书、离婚证)及复印件;
(三)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2张;
(四)县级以上(含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出具的女方孕育情况检查证明;
(五)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1、经鉴定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应提交省辖市级(省直管县)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果。
2、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应提交民政部门发放的收养证、县级以上(含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出具的不育症鉴定证明。
3、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应提交市级以上(含市级)侨务部门发放的归侨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在本省定居的证明。
4、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含六级)伤残军人的,须持有军人伤残证。现役军人应提交所在部队出具的证明;退出现役的,应提交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是烈士独生子女的,应提交烈士证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
5、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应提交矿区劳动人事部门、井下作业基层单位出具的证明和本人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保证书。
6、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应提交原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书、离婚证,另一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生育证明。
7、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应提交夫妻双方父母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相关证明。
8、农村居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应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该夫妻只有一个孩子且为女性的证明。
9、农村居民男到有女无儿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其父母的,应提交男方入赘到女方家庭结婚落户的公证书。
10、农村居民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应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11、农村居民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应提交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证明材料。
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办理二孩生育证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材料齐全的,报送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对需要补正材料的,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旧办法没有明确时限)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需调查取证的审批时限可延长至调查完毕之后30日内),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材料齐全的,发给二孩生育证,并由夫妻双方各自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分别公示;对需要补正材料的,书面一次告知乡级生育证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应将材料退回乡级生育证登记机关,并书面告知理由。乡级生育证登记机关应及时将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主持人:新《条例》在避孕节育奖励措施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周主任:《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按照规定采取避孕措施的,分别享受以下待遇:
(1)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二天,七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2)结扎输精管,休息二十一天;
(3)结扎输卵管,休息二十一天。
休假期间,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城镇无业居民和农村居民接受上述手术的,由所在县(市、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从计划生育经费中给予补贴。”
主持人:《条例》修订删除了哪些不符合上位法或国家规定的有关条文?
周主任:根据上位法已取消的行政许可,删除了第二十七条:“接受绝育措施后,因情况变化符合再生育条件要求生育的,由本人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审查,报省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施行复通手术。”
根据上位法规定,删除了第四十七条:“故意为不符合本条例生育规定的公民提供条件造成生育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