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市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制度,现将《焦作市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建立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农村特困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各级政府要把建立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制度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逐步建立和完善救助工作机构和服务网络,并抓好落实。在今年12月底前按照《实施方案》所规定的程序,民政部门要完成救助对象的确定及《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证》的印制、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按要求安排筹措救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从10月份开始实施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
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各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到工作措施到位、资金落实到位、配套政策到位,确保全市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二○○三年十二月十日
焦作市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城乡特困群众基本生活问题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市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制度,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障农村特困群众基本生活为根本目标,以规范管理、完善保障措施、建章立制为重点,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加强领导,创新思路,努力搭建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平台,为促进我市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稳定土地政策”,公开、公平、公正,属地管理的原则,合理确定救助对象,科学划分救助标准,突出救助重点。采取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生活救助与扶持生产相结合的方式,切实保障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
三、救助范围
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以及因病、因残、因灾导致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农村特困家庭,实行定期定量救助。
四、救助对象的确定与管理
(一)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对象的确定程序。
l.由户主向所在村民小组提交书面申请、户口簿和身份证;村民小组对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情况以及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评议、核实后报村委会;
2.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步确定救助对象和类别,并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3天。群众无异议的,申请人填写《河南省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申请表》一式两份,由村委会签署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村委会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入户初审;经初审认定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申请人所在村委会张榜公布3天,群众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在《河南省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申请表》签署意见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4.县级民政部门在10日内对乡镇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入户核查无误后,予以批准,并委托申请人所在村委会张榜公布3天,如无异议,则确定为救助对象。
(二)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对象的管理。
l.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实行“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管理制度。
(1)政府领导,就是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工作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并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保证救助资金的落实。
(2)民政主管,就是各级民政部门要完善与规范农村特困户救助对象的审批及救助款物发放程序,加强对救助款物的管理,确保将救助款物及时发放给救助对象。
(3)部门协作,就是财政部门要保证救助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审计、监察部门加强对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扶贫、农业、教育、卫生等部门制定对救助对象的相关扶持政策。
(4)社会参与,就是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社会捐助和帮扶活动。
2.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实行动态管理。
对定期救助对象发放《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证》,乡镇人民政府每半年、县级民政部门每年对救助对象的家庭成员和生活情况进行复核与审查。
《河南省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申请表》、《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证》按省民政部门统一格式,由市民政部门负责印制,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五、救助标准及救助方式
(一)救助标准。救助对象的救助标准,按照我市维持农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医等费用,并考虑当地财力因素,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一般救助对象暂按每人每月平均15元的标准救助;五保对象供养经费在执行有关政策基础上,暂按每人每月平均60元的标准补助。以后可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生活水平的改善逐步提高救助标准。提高救助标准的,须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二)救助方式。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救助方式,以现金救助为主,实物救助为辅。
对于因病或丧失主要劳动力致贫,生活能够自理的特困户,给予现金救助;对于生活无法自理的,给予粮油、衣被等实物救助,或根据被救助对象意愿给予现金救助或实物救助。所需实物,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购买。
县级民政部门要制定并规范、完善实物购买和发放程序,实行政府采购,保本供应,严禁以次充好和从中牟利,确保将实物及时发放给农村特困群众。
救助款物每季度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发放到户,做到“对象名单一致、救助标准一致、填写表证一致”,确保公开、公正、公平。救助对象凭《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证》、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所在乡镇民政所领取救助款物。对行动不便的,由乡镇民政所委托专人将救助款物送到救助对象家中。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网络实行救助金社会化发放。
六、救助资金的来源与管理
1.救助资金来源:救助资金以财政投入为主,县市区财政负担60%,其余40%由省、市级财政给予补助。由市、县民政部门每年年底前根据救助对象的数量和救助资金测算情况,提出下年度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管理,列入“农村及其他社会救济”科目。
2.救助资金由县级民政部门设立专户专帐管理,按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和 级民政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3.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提供的捐赠、资助,纳入当地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专帐。
4.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救助工作的表证印制、调研、培训、核查、建档等。
各级财政、民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不被挤占、贪污、挪用。根据预算安排情况,市财政、民政部门每半年拨付一次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资金,县级财政、民政部门在每季度前5日内将救助资金拨付乡镇财政所,再由乡镇财政所拨入乡镇民政所。对于实物救助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在每季度前5日内拨付县级民政部门。
本方案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