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4050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焦政办〔2003〕104号
发布日期:2004-05-14 00:00 信息来源:
分享: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购买公益性岗位安置“4050”人员再就业,是市委、市政府促进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去年以来,各级、各部门采取有力措施,解决了一批“4050”人员的就业问题。为进一步规范“4050”人员再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要完善落实空岗信息申报制度。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后勤服务项目,凡需临时用工的必须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使用“4050”人员。
  2.凡已聘用的“4050”人员,工作称职,且无违法违纪、违反单位工作制度的,各单位原则上不得解聘;聘用协议到期的,要续签用工协议,确保“4050”人员就业的稳定性。
  3.“4050”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随着社会保险起征标准变动而变动。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按每年公布的社会保险起征标准计算;每年的岗位补贴数额由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商定。
  4.四城区范围内“4050”人员工资标准按扣除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不得低于320元的原则确定,各县市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
  5.原单位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4050”人员享受的医疗保险费补贴暂发给本人。
  6.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关心爱护“4050”人员,确保被录用上岗的“4050”人员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和福利待遇。
  7.建立通报制度。市再就业办公室将不定期通报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单位“4050”人员安置任务完成情况及“4050”人员有关待遇落实情况。

               二○○三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