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市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有关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焦政办〔2004〕1 号
发布日期:2004-05-14 00:00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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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和财政局《关于市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关于市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
        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市直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焦发〔2002〕6号)精神,推动市直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直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有关养老保险处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已转制为企业的单位,原在编人员仍在该单位工作的,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即按事业单位费率缴纳养老保险费,按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办法计发退休费。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不得低于个人档案工资;对欠费或缴费基数低于档案工
资的单位,职工退休时,按照退休前五年的平均
缴费工资作为退休费计发基数。
  二、对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尚未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从转为企业的次月起,新进人员一律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按企业费率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根据我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实际,建立财政补偿机制。如果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出现困难,由市财政给予补偿。
四、凡改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应及时将原编制在册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本意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四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