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施行
发布日期:2020-08-26 09:05 信息来源:焦作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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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施行,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就《资源税法》实施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问:为什么将《资源税暂行条例》上升为《资源税法》?

答:《资源税法》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地方税体系的重要举措,是绿色税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将《资源税暂行条例》上升为《资源税法》,坚持了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的原则,对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改革要求的部分作了适当调整,进一步确立了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法律制度,增强了资源税在生态保护、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方面的功能,是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财税法治建设中得到深化落实和发展的生动体现。

问:请介绍一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制定的依据和过程。

答:根据《资源税法》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七条规定,授权省级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的事项共三个。一是适用税率。《资源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可统筹考虑资源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在规定税率幅度内决定具体适用税率。二是计征方式。对地热、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矿泉水、天然卤水6个税目,可决定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三是减免税政策。对纳税人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以及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的,可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为落实好授权事项,确保《资源税法》在我省顺利施行,省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积极克服疫情影响,扎实开展《资源税法》授权事项调研测算、意见征求、起草论证等工作。依照法定程序,经省政府提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作出了《决定》。我省《决定》的出台,对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问:我省《决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我省《决定》主要规定了四项内容:一是明确了我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资源税法》规定税目164个,我省通过对现行税目和开采情况比对,将已探明储量并颁发采矿许可的75个矿种纳入征税范围,覆盖了我省目前开发的所有资源品目。统筹考虑资源品位、开采条件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确定了各税目的适用税率。二是明确了授权税目的计征方式。天然卤水实行从价计征,石灰岩、砂石、其他粘土、地热、矿泉水5个税目实行从量计征。三是明确了我省减免税政策。对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开采伴生矿、回收利用尾矿等情形,分别具体规定了减免税优惠政策。四是明确了建立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的相关要求。

问:资源税纳税人能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资源税法》规定的免征情形包括: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减征情形包括: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20%资源税;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30%资源税;稠油、高凝油减征40%资源税;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

根据《资源税法》授权,我省《决定》规定的免征情形包括:纳税人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伴生矿免征资源税;纳税人回收利用尾矿库里的尾矿,免征资源税。规定的减征情形包括:对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按其损失金额的50%减征资源税,减税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纳资源税总额。

问:《资源税法》及配套政策实施后,将为纳税人带来哪些新的变化?

答:《资源税法》及配套政策吸收了近年来税收征管与服务上的有效做法,践行了绿色发展理念,落实了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四个新变化:一是简并了征收期限,有利于减轻办税负担。《资源税法》规定纳税人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并将申报期限与其他税种保持一致,降低纳税人的申报频次。二是规范了税制要素,有利于简化纳税申报。《资源税法》统一规范了税目税率范围,我省《决定》明确了具体适用税率和计征方式,便于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申报服务。三是体现了政策导向,有利于企业转型发展。我省《决定》通过税目税率的增减调整和减免税政策,实行鼓励与约束“双向驱动”,给予了资源循环利用企业更多的优惠扶持,引导激励企业转型升级、走绿色发展之路。四是强化了部门协同,有利于维护纳税人权益。各级跨部门资源税协作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的加快建立,将促进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的良好协作,减少征纳争议,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税收共治格局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