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物类补偿说明
1、拆迁各类房屋的补偿,包括旧料损失、新建人工等费用,补偿中根据房屋新旧程度确定补偿标准,在执行中可根据物价水平、房屋新旧程度确定补偿标准的上限或下限。
2、企业用地范围内,除工业厂房外配建的房屋,可参照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中其他房屋补偿标准执行。
二、林果、树木、花卉补偿说明
经济林(含果园、经济型林木)的种植密度须符合相关规定,经济林补偿标准统一按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零星经济林木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超过种植密度和果园内套种的其它作物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予补偿(每亩最高不超过4000元)。
三、机井补偿说明
1、机井、水井的补偿包括开凿、用料及用工等费用。补偿价格确定时,应区分正常使用的机井和废弃机井。
2、水渠补偿包括修建所需人工、材料、机械使用等费用。
四、电力通讯类补偿说明
1、补偿费包括拆迁电线、电杆、配件及拆除清运等费用。
2、设备搬迁费补偿包括设备拆除、搬运、安装等费用。
3、电力通信设施等专业程度较高附着物的补偿,可以由专业机构评估确定补偿价格。
五、坟墓补偿说明
1、坟墓的补偿是一次性包干费用。包括坟墓挖掘、迁移、重新埋葬等所有迁坟涉及费用。各县(市)区也可根据实际酌情调整补偿标准。
2、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门楼、祠堂、庙宇、古墓等特殊构筑物,可以由专业机构评估确定补偿价格。
六、其它补偿说明
1、执有效证照的乡、村或农民私营企业的厂房及设备等搬迁费用,按照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2、对本标准未做规定的其它附着物,在征地过程中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补偿。
3、该标准仅作为集体土地征收(用)时补偿,不适用城中村改造补偿。
4、建筑物及构筑物补偿后拆除产生的垃圾清运费用,可以由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储备机构纳入前期成本。
七、特别说明
1、本标准适用于焦作市城区,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执行,也可以根据地方实际,制定适合本辖区的补偿标准或包干标准。
2、自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抢盖抢建的建筑物及构筑物,抢栽抢种的林果树木花卉等一律不予补偿。
3、本标准发布实施前已兑付补偿费用,或虽未兑付补偿费用但已签订书面征地补偿协议的,仍按原补偿标准执行;本标准调整前已依法办理征地批准手续,但地上附着物费用未足额支付到位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