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点状供地促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焦政〔2020〕25号)起草说明
发布日期:2021-11-09 16:05 信息来源:焦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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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点状供地促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订背景和必要性

点状供地是指在城镇开发边界以外,可按照建(构)筑物占地面积等点状布局,建多少、转多少、征用或占用多少的原则点状报批,按规划用地性质和土地用途灵活点状供应,开发建设服务于乡村振兴的项目用地。

为有效缓解土地供需紧张矛盾,进一步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多赢目标,2018年开始,海南省、浙江省、广东省、吉林省、安徽省、重庆市、四川省先后出台相关政策支持“点状供地”模式的落地执行。

我市在乡村振兴战略和全域旅游城市创建过程中,还存在着乡村旅游发展项目规划和土地政策瓶颈。传统的建设用地方式,是成片占用和征收,而乡村振兴项目用地的特点是点多面散,造成乡村振兴项目落地难、用地成本高等问题。

为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加快乡村旅游发展,急需在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以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土地入市工作为契机,出台我市点状用地相关政策,解决乡村振兴项目落地、降低用地成本两大问题。

二、起草依据和过程

《指导意见》起草的主要依据是四川省《关于规范实施“点状用地”助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关于做好低丘缓坡开发利用推进生态“坡地村镇”建设的若干意见》、《三亚市关于实施点状供地促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实施点状供地助力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对外地相关文件深入研讨的基础上,按市主要领导的指示精神,主动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等单位充分对接,以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土地入市工作为契机,深入相关县(市)区调研,与乡村振兴项目投资方广泛交流,全面了解投资方需求和当前政策推进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起草了我市《指导意见》,并征求相关县(市)区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后,形成了目前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的说明

《指导意见》共九部分,具体内容为:

第一,明确指导思想。坚持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为做好“三农”工作的总抓手,规范实施“点状用地”,聚焦休闲旅游、康养等重点产业,进一步转变土地利用方式,灵活用地配置方式,加快推动焦作农业农村工作和全域旅游业向高质量跨越。

第二,明确基本原则。保护优先,因地制宜。规划引领,精细布局。严格管控,节约集约。市场导向、政府支持。

第三,明确实施范围。一是点状用地的界定。点状供地是在城镇规划区外,不能成片开发建设区域,由于农业设施、乡村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乡村休闲旅游、康养、文创、“互联网+”农业等乡村产业项目的建设,需要使用零星、分散建设用地的灵活供地方式。二是列出准入负面清单。11种情形不得纳入“点状用地”范围。

第四,强调规划引领作用。点状用地项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允许在开发边界外规划布局和建设。选址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且村庄规划未覆盖区域的点状用地项目,可依据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示范区管委会批准的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出具规划条件。

第五,强调产业准入。合理保障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统筹安排农产品冷链、加工存储、分拣包装等农业设施用地,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等用地,乡村休闲旅游、康养、文创、“互联网+”农业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

第六,强调审批管理。点状供地项目必须符合村庄规划、纳入用地计划,涉及到农转用的,只办理农转用手续,不办理征收,属于集体土地的,按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属于国有土地的,按国有建设用地管理。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参照批次用地报批方式,审批农转用。

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不转用,作为生态保留用地,按现用途管理。

第七,明确供地方式。点状供地项目以项目区为单位供地,项目区为单个地块的,按建设地块单个供地;项目区为多个地块的,应结合实际需要整体规划建设,合理确定不同地块的面积、用途,按建设地块搭配或组合为一宗地整体供应。

点状供地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依照村庄规划和用途管制。探索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弹性年期供地制度,点状供地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供应。

第八,明确确权登记。

点状供地项目以宗地为单位确权登记发证。点状用地为单个地块供地的,以地块为宗地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点状用地为多个地块组合供地的,可按各地块的不同规划用途,以各地块为宗地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和抵押。

第九,强调监督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和示范区管委会要强化对点状用地开发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防止以“新产业新业态”为名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对点状用地中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严肃查处,依法追究责任。

四、建议

(一)进一步征求各县(市)区和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金融工作局的意见和建议;

(二)进一步征求法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建议结合我市正在开展的“学湖州、晋江,促高质量发展”活动,到浙江进行实地鉴学,进一步提高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