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践行生态文明建设的迫切要求。海绵城市是指城市能够像海绵一样,在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下雨时吸水、蓄水、渗水、净水,需要时将蓄存的水“释放”利用。海绵城市作为今后城市的发展方式,可以有效增强城市防涝排涝能力,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品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并在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加强海绵城市建设。《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73号)明确提出“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县城建成区3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的目标任务。制定《办法》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的具体行动,符合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目标。
(二)是规范海绵城市建设行为的现实需要。我市是河南省首批海绵城市试点之一。近年来,我市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用于城市水环境治理,中心城区黑臭水体已基本消除,在规划、建设、制度、标准制定等方面已取得阶段性成果。但是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在系统提升城市排水防涝能力、面源污染治理、规划建设管控、运营维护等方面仍存在一定的差距,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来解决。
(三)是争创国家海绵城市示范城市的必备要件。《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提出,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要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建设海绵城市、韧性城市。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联合发文,在全国开展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明确要求有立法权的城市在创建国家海绵城市示范市时,要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方面的立法。
二、起草的依据和过程
《办法》起草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参考了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学习借鉴了天水、池州、晋城、杭州、遂宁、泸州、德阳等地的立法经验。
在《办法》的起草过程中,严格落实省政府“1543”立法机制和市政府“三三制”政策制定规定,组织开展了立法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制度廉洁性风险评估。市司法局多次面向社会公众和政府各部门征求意见,共征求到意见建议17条。2023年6月组织召开立法专家论证会,征集意见建议16条,经过反复论证和修改,形成市政府常务会审议稿,于2023年10月21日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市长李亦博于12月15日签署,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三条,内容按照总则、规划建设、运行维护、法律责任、附则五个部分排序。
第一条至第七条为总则部分。对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立法原则、政府及部门职责等作出了规定。
第八条至第十六条为规划建设部分。对海绵城市规划的编制、用地管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作出了规定。
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为运行维护部分。对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单位的确定、运行维护单位承担的职责、海绵城市设施保护等作出了规定。
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为法律责任部分。对国家工作人员责任、法律责任的适用作出了规定。
第二十二和二十三条为附则部分。对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参照本《办法》执行及《办法》的实施日期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