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关 焦作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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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南省尾矿库治理有关文件的通知 焦政办〔2008〕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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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8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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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河南省尾矿库治理有关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8号)、《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尾矿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安监管一〔2008〕549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尾矿库治理项目及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办建〔2008〕436号)以及《史济春副省长在全省尾矿库专项治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河南政务通报第198期)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领会,并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豫政〔2008〕58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加强我省尾矿库安全管理,强化尾矿库安全管理责任,深化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防止重大、特大事故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职责,加强和规范尾矿库安全管理

(一)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尾矿库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尾矿库安全管理和隐患整治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尾矿库的专职管理人员,加强尾矿库日常运行管理,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

(二)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要保证尾矿库隐患治理所必需的资金,对尾矿库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排查整治,实施尾矿库的闭库工作。

(三)尾矿库生产运行或整治过程中,其隐患可能危及下游居民和其他设施时,企业必须采取有效的避险措施,确保下游群众及设施的安全。

(四)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辖区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领导责任。各级政府应当对辖区内尾矿库安全履行监督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明确监管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组织开展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负责实施无主尾矿库的闭库工作;督促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履行主体责任,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打击各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活动。

(五)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尾矿库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尾矿库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尾矿库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对尾矿库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查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

建设、规划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尾矿库库区下游建设规划及监督检查,依法提请县级政府清理库区下游控制区非法建设的生产、生活设施。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已闭库的尾矿库资源的再利用管理,依法查处库区乱采滥挖行为。

水利部门负责指导尾矿库汛前防洪检查、汛期防洪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存在防洪安全问题的尾矿库。

环保部门负责尾矿库建设运营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依法查处建设运营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的尾矿库。

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尾矿库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行业管理。

监察部门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尾矿库安全管理职责进行监察,对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尾矿库设计、评价、施工、监理、检测检验等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执业准则进行设计、评价、施工、监理、检测检验,并对作出的结果负责。

二、严格整治尾矿库,依法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

(七)分级实施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省辖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属及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尾矿库的安全专项整治,县(市、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其他尾矿库的安全专项整治。

各级政府应当制定本辖区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建立尾矿库安全监管联合工作机制,组织安全生产监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水利、环保等部门,对非法建设库、违规运行库和超期服役库、停产停用库中的危库、险库、病库以及需要闭库的尾矿库进行专项整治,限期解决尾矿库存在的历史遗留隐患。

(八)尾矿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地政府应当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治。

1.新建、改建、扩建(含尾砂回采利用)尾矿库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组织施工的;

2.生产运行尾矿库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环保验收手续的,或者存在排水、排渗、泄洪系统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违规在尾矿库内采砂、二次回选、回水利用等的;

3.超期服役库、停产停用库中的危库、险库、病库以及需要闭库的尾矿库。

(九)各级政府要组织做好整治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库、生产运行尾矿库存在的问题,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整改。对危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产、组织抢险;对险库、病库,责令限期消除险情。对长期停产停用的无主尾矿库,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指定单位实施闭库。

尾矿库整治期间,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库区下游有居民和重要设施的,当地政府要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实施有效的避险措施。

对存在重大隐患但生产经营单位拒不停产整治的尾矿库,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吊销有关证照。

三、完善措施,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十)建立尾矿库安全投入保障机制。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规定,按照采矿量或者尾矿量每吨8元的标准按月提取安全费用,用于矿山采矿及尾矿库的隐患治理。

(十一)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应当依法办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审批手续。

(十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加强日常安全管理,保障安全运营。

(十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尾矿库服役期满前1年进行闭库设计,并依据批准的闭库设计进行闭库施工,闭库施工完成后申请闭库验收。

(十四)对生产经营单位破产停产,无力实施闭库的,由当地政府对其资产依法进行处置,用于闭库的处置资金不足的,由当地政府财政承担。

(十五)尾矿库下游居民必须搬迁的,先有库后有居民的,由地方政府负责;先有居民后有库的,由企业负责。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协调解决搬迁安置问题。

(十六)对规划建成的尾矿库,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库区下游设置控制区,在控制区内不得规划建设生产、生活设施。

在生产运行尾矿库库区范围内,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批准设立探矿、采矿权。

(十七)县级政府应当建立尾矿库安全预警机制,及时将恶劣天气信息通报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监督其采取妥善应对措施。

(十八)尾矿库比较集中的省辖市、县(市、区)应当设立尾矿库安全监控中心,充实专业技术人员,定期监测尾矿库运行参数,建立坝体安全预警系统。

四、严格责任,严肃尾矿库安全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

(十九)严格监管执法责任。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对尾矿库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由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十)严格企业管理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履行尾矿库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安全投入不到位或者未及时排查消除隐患,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严格中介机构责任。设计、评价、施工、监理、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河南省尾矿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豫安监管一〔2008〕549号

各有关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河南省尾矿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河南省尾矿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认真落实省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精神,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河南省尾矿库治理项目及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为明确工作程序,保证全省尾矿库专项治理项目顺利实施,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所有存在隐患的尾矿库进行全面治理,消除危库、险库、病库,停用尾矿库必须达到安全条件或依法闭库,对下游有居民或重要设施的尾矿库要建立坝体位移预警系统;治理后继续运行的尾矿库要安装尾矿库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通过专项治理,使全省非煤矿山尾矿库的安全状况得到根本改善,确保尾矿库的安全运行。

时间要求:全省尾矿库专项治理工作自2008年12月全面启动,危及下游居民生产、生活设施安全的尾矿库治理工作必须在2009年5月1日前(汛期前)完成,其余有隐患的尾矿库治理工作在2009年底前完成。

二、职责分工

尾矿库治理企业和政府指定的无主库治理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是实施尾矿库治理工作的主体,负责项目申报、设计、招标、监理、施工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各级政府指定的无主库治理单位应是政府部门以外的实体。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尾矿库治理工作负有监管主体责任。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立项、审批、合同签订、工程验收等工作。

尾矿库隐患治理工作实行严格目标管理,省人民政府与有治理任务的省辖市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省辖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职责,确保尾矿库治理工程按期保证质量完成并保证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三、项目资金

1.无业主尾矿库和破产企业尾矿库。是指历史遗留的和企业已经破产无业主管理的尾矿库,这类尾矿库由各级政府指定建设单位负责治理工作,其治理资金由省、市、县(市、区)财政解决。县属以下企业省、市、县三级政府财政按5:3:2比例分摊,市属企业省、市两级政府财政按5:5分摊。无业主尾矿库由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破产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人民法院出具破产裁决文书认定;

2.生产经营困难、连续亏损两年的企业所属的尾矿库。其治理资金主要由企业承担,省、市、县(市、区)财政给企业治理投资额30%的补助。财政补助资金额,县属以下企业省、市、县三级政府财政按5:3:2比例分摊,市属企业省、市二级政府财政按5:5比例分摊。连续亏损两年的企业由省辖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审计等部门认定;

3.正常经营的生产企业,库区下游有居民和重要设施的尾矿库。其治理资金由企业承担,为鼓励其加快治理进度,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省财政按其治理工程的投资额给予5%奖补。这类尾矿库由省辖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公安等部门认定。

四、项目立项与审批

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尾矿库隐患治理安全评价报告和初步设计。闭库的尾矿库需要编制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进行隐患治理的尾矿库需要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初步设计应含有安全专篇,工程投资概算,落实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问题。

经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对建设单位的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和初步设计批复后,建设单位填写立项报告(附安全评价报告和初步设计),市属以上建设单位报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属以下建设单位报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省辖市安ㄉ喽焦芾砭指涸鹗惺粢陨辖ㄉ璧ノ恢卫硐钅康淖橹瓯āR勒战ㄉ柘钅俊叭薄惫娑ǘ韵角诘闹卫硐钅拷邪踩て兰郾ǜ姹赴浮⑸杓坪土⑾畋ǜ嫔蟛椋蟛橥夂螅钚床⒒阕芩较兀ㄊ小⑶段部罂庖贾卫硐钅苛⑾罨阕鼙怼罚ǜ讲普棵磐骋怀鼍叩奈部罂庵卫砼涮鬃式鸪信凳椋ㄋ褪“踩喽焦芾砭稚笈�br>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县属以下企业建设单位项目的申报组织工作,并向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送《尾矿库隐患治理项目立项汇总表》(附财政部门统一出具的尾矿库治理配套资金承诺书)。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省尾矿库治理项目汇总、审批。并将项目审批情况以适当方式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的监督。

尾矿库治理项目经批准后,省辖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分别与所监管的建设单位签订尾矿库治理项目实施合同后,实施尾矿库治理工程。

五、项目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尾矿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尾矿库专项治理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政府主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各有关部门分别负有监管责任。政府要做好尾矿库专项治理领导、协调工作,明确部门责任,形成联动机制,确保尾矿库治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建设单位选择的勘查、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和业绩,工程应按设计要求施工,保证工程所需自筹资金,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的标准。建设单位每周必须将工程进度情况报所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省辖市管理以外建设单位项目的工程监管工作。将建设单位的工程进度情况每周核实汇总报送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

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属以上建设单位治理项目的工程监管工作。将建设单位每两周情况核实后和辖区治理项目情况一并汇总,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辖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两周将全省治理项目进展情况汇总后报送省政府及有关部门。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尾矿库治理项目进展情况随机组织抽查,抽查面不低于20%。

六、项目验收

建设单位要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按规定标准安装安全标志、运行参数观测系统和坝体位移预警系统等;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应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尾矿库工操作资格证书;下游有居民的应制定避险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治理工程结束后,委托安全评价机构编制《验收评价报告》,对评价报告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填报《尾矿库隐患治理验收报告书》。

治理项目竣工并试运行三个月后,由各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审计等部门对辖区尾矿库隐患治理项目逐一组织预验收,填报《尾矿库隐患治理项目验收汇总表》,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国土资源、审计等有关部门并抽调专家对全省尾矿库隐患治理项目进行总体验收。

七、相关要求

1.建设单位尾矿库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隐患治理结束后要申请变更许可证,未取证的要申请办理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规定,进行许可证审查发放。

2.承担尾矿库治理项目的安全评价、设计、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的中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设计、安全评价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遵守执业准则,在规定业务范围内,依法独立开展设计、安全评价工作。安全评价机构要如实反映所评价的建设项目安全事项,并对其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任何安全评价、设计中介机构不准转让、出借资质证书,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违规挂靠使用和冒用别人的资质证书,对有上述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河南省尾矿库治理项目及补助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财办建〔2008〕436号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河南省尾矿库治理项目及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河南省尾矿库治理项目及补助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8号)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8〕27号精神,为保证尾矿库治理项目有效实施,确保尾矿库治理补助资金筹集到位和安全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政府履行辖区内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体责任,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尾矿库安全管理和隐患整治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  资金安排原则和使用范围

第三条    尾矿库闭库及治理费用主要由企业承担,无主库安全治理费用由本(级)地方政府承担。上级财政根据尾矿库治理实施情况给与适当补助或奖励。

第四条    尾矿库治理资金管理实行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补助或奖励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尾矿库治理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

第六条    省财政将补助或奖励的尾矿库专项资金切块下达到省辖市和有关县(市)财政部门,省辖市和有关县(市)根据批准的尾矿库治理初步设计和立项报告书,具体进行计算分配。地方政府必须落实责任制,与企业和无主库治理单位签订治理合同,确保列入名单的尾矿库(附后)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并保证工程质量。

第三章  资金核拨

第七条    尾矿库治理项目省级补助或奖励资金,经省政府批准后,省财政厅下达到省辖市和有关县(市)财政局,省辖市和有关县(市)财政局对省厅拨付的资金和本级财政安排的治理资ǎ垂こ探戎苯硬Ω兜较钅恐卫硎凳┑ノ唬韵兀ㄊ小⑶┦粝钅康牟怪式穑Ω兜较丶恫普棵拧O丶恫普棵哦允 ⑹胁普Ω兜淖式鸷捅炯恫普才诺闹卫碜式穑垂こ探戎苯硬Ω兜较钅恐卫硎凳┑ノ弧�br>第八条    省财政厅将尾矿库治理资金下达各市财政局后,各市财政局应对列入尾矿库治理项目名单的企业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及时报省财政厅。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九条    企业和地方政府确定的无主库治理单位负责组织项目招标、监理、施工等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负责尾矿库治理项目实施的监督工作。

第十条    企业和无主库治理单位每10日将工程进度情况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项目治理进展情况报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报送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并以适当方式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一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尾矿库治理项目进展情况随机组织抽查,抽查面不低于20%。

第十二条    工程结束并试运行三个月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对尾矿库治理项目组织预验收,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项目组织总体验收,并向省政府报告验收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尾矿库治理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省财政将追回相关资金。同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    省辖市财政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确保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自动失效。

史济春副省长

在全省尾矿库专项治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这次全省尾矿库专项治理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省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精神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深刻汲取山西“9.8”尾矿库溃坝事故教训,安排部署我省尾矿库专项治理工作,确保按期保质保量地完成尾矿库治理任务,严防尾矿库事故发生。刚才,省政府与各有关省辖市政府签订了目标责任书。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尾矿库治理工作紧迫性和重要性的认识

省委、省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尾矿库安全工作,每年都要组织开展尾矿库安全专项检查,逐级明确尾矿库安全责任人,督促企业开展尾矿库隐患治理,实行严密的防范监控和汛期严防死守,确保了尾矿库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但由于我省尾矿库大多建库时间早、建设标准低、后期管理和隐患治理不到位等原因,致使全省尾矿库安全历史欠账严重,各种危库、险库、无主库数量较多。在我省现有的561座建成库中,规模大于山西“9·8”溃坝事故的尾矿库就有201座;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正常运行库仅有275座,而超期服役和停产、停用、废弃无主的库就有286座,占建成库的一半以上;有328座建成库的下游2公里范围内,已经形成村镇居民区,严重影响公众安全;危库、险库漏管失控,停用库、无主库废弃失管,安全形势危如累卵,一旦发生溃坝等事故,后果不堪设想。近年来,我省尾矿库曾多次发生溃坝事故,最大的一起是1994年7月11日,灵宝市文峪金矿尾矿库溃坝,下游工区尽数掩埋,造成5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总体损失近亿元。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尾矿库隐患不同于其他隐患,不建设排水泄洪系统,等于建成了堰塞湖;只是简单地停产整顿,有时比正常运行还危险,很快就会形成人工堰塞湖,汛期随时都可能溃坝。因此,必须采取措施,该治理隐患的治理隐患,该闭库的一定要实施闭库。

山西襄汾“9·8”特大尾矿库溃坝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将尾矿库安全问题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作为影响和制约我省科学发展的重大问题,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徐光春书记、郭庚茂省长多次就尾矿库安全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尾矿库安全是大事,一定要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到最高位置,万万不可麻痹大意,要掌握底数,严格明确责任(到人),能治则治,不能治则必须有效预警和避险,严防溃坝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并亲自带队深入现场对尾矿库安全进行调研,听取全省尾矿库安全状况汇报。郭省长两次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解决尾矿库安全生产和隐患治理问题。李克常务副省长、张大卫副省长对尾矿库安全也都直接过问。9月中旬,省政府安排省安委会组织2个督查组、11个省辖市互查组,对全省尾矿库进行了全面检查,查清了尾矿库安全状况,为开展尾矿库治理工作打好了基础;10月7日,省政府召开了全省紧急电视电话会议,对尾矿库为期3个月的大检查工作进行了动员安排,要求将尾矿库安全检查工作放到重要位置。省政府第24次常务会研究出台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尾矿库企业安全管理和隐患整治的主体责任,强化了各级、各部门监管主体责任,对尾矿库专项整治和长效机制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

当前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转型的任务十分繁重,省财政支出十分紧张。在这种情况下,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省财政拿出3亿元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各地和企业治理排除尾矿库隐患。这是我省首次一次性拿出大笔资金用于安全专项治理,充分体现出省委省政府对群众生命安全的高度重视,对彻底解决尾矿库问题的坚定决心。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严肃谨慎的使用好这笔专项资金,确保安全闭库,把全省尾矿库治理好。根据省政府要求,省财政厅、省安监局迅速制定了《河南省尾矿库治理项目及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配套办法,提出了省财政3亿元治理资金切块下拨方案,省政府已经研究同意,ň】煜虏τ泄厥∠绞小�br>同志们,尾矿库安全事关下游居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群众安居乐业,责任重于泰山。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务必清醒认识当前我省尾矿库安全生产严峻形势,从讲政治、顾大局、保稳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尾矿库治理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务必将思想和行动迅速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上来,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责任,明确目标,周密安排,扎扎实实做好尾矿库治理工作。

二、落实责任,扎实推进尾矿库治理工作

(一)严格落实治理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也是本单位隐患治理投入的责任主体,必须切实负起尾矿库治理责任,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及时安排专项资金治理消除隐患。对于不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的尾矿库企业,各级政府监管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各级政府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把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主体责任落实到相关企业。

各级政府对治理工作切实负起安全监管责任。各级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责任大、任务重,人民期望高、要求严,如不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地做好工作,将愧对党和国家的期望,愧对群众的要求。安全管理工作难度大、责任重,只有脚踏实地抓好落实,常抓不懈,做好基层工作、基础工作,抓好机制,才能有效防治安全事故。尾矿库管理也要认真做到这些。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辖市政府负责市属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尾矿库安全治理,县级政府负责其他各类尾矿库安全监管和专项整治,省政府组织人员对各地尾矿库整治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各级政府既是尾矿库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同时也是无主尾矿库治理的责任主体,必须切实负起投入和治理责任。省辖市和县(市、区)政府对尾矿库治理要实行领导包片,责任单位包线,责任人包点的监管责任机制。这一点,洛阳市做的不错,不但各级领导包库,还配有尾矿库专家,其他省辖市要学习借鉴,尽快落实包库责任人,包括包库领导、监管人员和技术人员,要在本月20号前将包库责任人名单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各级政府和企业“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尾矿库安全治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必须切实履行组织领导责任对尾矿库治理工作亲自安排部署,研究解决尾矿库治理资金投入等重点和难点问题,支持督促有关部门加大尾矿库安全监管力度,依法打击各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活动。

(二)迅速落实治理配套资金。没有相应的资金投入作保证,抓隐患治理只能是空谈。省政府第24次常务会决定:一是对无业主尾矿库和破产企业尾矿库治理费用,由省、市、县三级政府分摊。对县管企业,由省、市、县按5:3:2比例分摊;对市管企业,由省、市按5:5分摊。二是对生产经营困难、连续亏损两年及以上的企业,治理投入主体责任由企业承担,各级政府按投资额30%的比例予以补助,省、市、县补助的比例,按照无主库分摊比例执行。三是对库区下游有居民和重要设施、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的尾矿库,为鼓励其加快治理进度,省政府按投资额的5%给予奖补。根据设计、评价单位的结论,尾矿库下游居民必须搬迁的,当地政府要切实解决好搬迁安置工作。先有居民后有库的,由企业负责;先有库后有居民的,由地方政府负责统筹研究解决,但居民搬迁不得挪用本次尾矿库治理专项补助资金。省里补助资金到位后,市、县必须尽快落实配套资金,如果因为配套资金不落实导致完不成治理任务的,要对政府主要领导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

(三)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治理任务。安全生产,贵在落实,隐患治理,贵在迅速。省政府要求,全省尾矿库专项治理工作现在立即启动,对危及下游居民安全的尾矿库,必须在2009年5月1日前完成;对其他尾矿库,治理工作可以延迟到2009年年底。对于每个尾矿库的治理任务,市县政府要逐库明确治理内容、治理目标、治理期限,明确治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倒排治理时间进度。安全监管、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按照省管重大项目的要求,加强对尾矿库治理的服务,对项目组织申报、立项审查、合同签订、工程验收等工作,要开辟绿色通道,提高服务效率,确保治理进度。各级政府及其包库责任单位、包库责任人,要加强对尾矿库治理工程的检查,强化过程监管,确保治理资金安全,使用确保治理工程保质按期完成,严防“豆腐渣”工程。工程竣工后,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组织有关部门逐库进行全面验收,必要时验收结果在媒体上公示,对不合格工程的监管责任单位要通报,并严格行政问责。

(四)确保项目施工的安全生产。

各级政府对尾矿库隐患治理工作,必须高度重视治理过程中的安全监管。要督促尾矿库企业和政府指定的无主库治理单位对尾矿库治理工作负起全面责任,负责治理项目的申报、设计、招标、监理、施工等工作的实施。要明确尾矿库治理的工作人员,保证尾矿库治理所需资金,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尾矿库项目施工的安全。在治理过程中,其隐患可能危及下游居民和其他设施时,要派专人盯守,实行24小时监控。要采取有效的避险措施,确保下游群众及设施的安全。

(五)严格治理责任问责追究。各级政府要加强治理目标责任书的检查考核,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完成治理工作的,要严肃问责。凡签订治理合同的单位,必须按设计工作量,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危库、险库、病库治理及闭库工程,没有按期完成的要依法关停。尾矿库的关停与小煤矿关停不一样,尾矿库关停后仍会有危险。必须严格依法安全、彻底关停。对在治理过程中挪用或骗取政府治理资金,或者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的,要从快从重严厉查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绝不姑息迁就。对治理工程发生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责任追究,依法严肃追究事故单位、监管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综合治理,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长效机制

加强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和源头治本,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是从根本上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重要途径。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在这次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省委将安全生产保障机制作为“十大保障机制”的重要内容;在11月26日召开的省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上,徐光春书记要求必须“抓住源、看住头、堵住漏、把住门”;郭庚茂省长要求必须“找准症结、对症施药、狠抓基层、基础和机制”。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领导重要指示精神,在集中力量解决突出问题的同时,毫不松懈地抓好尾矿库安全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一)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管理机制。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公安、水利、环保等部门的监管职责,发挥安委会办公室的作用,建立联合执法的协调工作机制。要严格新建尾矿库规划审批,不得影响下游居民和重要设施安全,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得批准;对建成库,不得在库区下游危及范围内规划建设居民区。要推动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的经常化、规范化,查处危及尾矿库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防止产生新的安全隐患。

(二)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安全投入保障机制。

根据省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非煤矿山企业按照《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规定要求,依据采矿量以每吨8元的标准按月提取安全费用,用于矿山采矿及尾矿库的隐患治理。电厂灰渣库,冶炼企业赤泥库被国家安全生监督管理总局纳入非煤矿山尾矿库管理,灰渣库发电企业和赤泥库选矿冶炼企业可按排尾量参照非煤矿山企业按月提取安全费用,用于灰渣库、赤泥库的隐患治理。这是正常运行的尾矿库企业的安全投入机制。

但是,随着世界金融危机的不断蔓延,我省各类尾矿库企业将不同程度地受到波及和影响,会有一批企业停产、破产,其停用废弃尾矿库的闭库治理有可能又一次甩给各级政府。亏损和将要破产的尾矿库企业提取的资金如何管理,才能保证企业破产时,尾矿库闭库工作能及时投入,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要重新建立闭库基金需要国务院批准,远水解不了近渴。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抓紧会同省财政厅尽快研究出台可操作的提取资金管理办法,各省辖市也要研究相关的办法。

(三)设立尾矿库安全监控中心。

尾矿库是动态运行的公共危险源,企业有管理主体责任,政府有监管主体责任。尾矿库比较集中的省辖市、县(市、区),必须设立尾矿库安全监控中心,充实专业技术人员,对辖区内尾矿库运行参数进行定期监测,建立坝体安全预警系统。防灾减灾,坚决避免发生灾难性的事故。

(四)深入开展宣传教育。

要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尾矿库安全教育,大力宣传国家和我省关于尾矿库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普及尾矿库安全知识,努力提高尾矿库从业人员及周边群众安全意识,动员全社会来关注和参与尾矿库安全工作。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引导作用,对尾矿库重大事故、重大隐患、违法违纪行为等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和隐患举报制度,将尾矿库安全置于企业职工和周边群众监督之下,监督企业搞好尾矿库隐患治理工作。

同志们,做好尾矿库治理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我们要牢记人民重托,不辱神圣使命,恪尽职守,扎实工作,努力搞好尾矿库治理工作,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全省尾矿库安全形势明显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