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关 焦作市人民政府
有效性
标       题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群体性聚餐活动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焦政办〔2007〕55号)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时间 2007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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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群体性聚餐活动安全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七月六日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群体性聚餐活动安全管理的
                                          意    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精神,保障我市群体性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预防群体性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意见。
    一、群体性聚餐活动安全管理的范围
本意见所称群体性聚餐活动是指因婚丧嫁娶、节日庆祝等事由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各种宴席。对各宾馆、饭店、食堂聚餐活动的监督,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群体性聚餐活动安全管理的原则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群体性聚餐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切实有效措施,成立管理组织、健全管理制度,保证经费投入,确保群体性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
群体性聚餐活动的安全管理坚持群众自愿申请的原则,所在辖区政府负责群体性聚餐活动相关的食品安全管理的领导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群体性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举办群体性聚餐活动的卫生要求
(一)群体性聚餐活动的环境与设施应符合的卫生要求。
1.宴席举办者应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加工和聚餐场所。加工场所周围20米内无粪坑、猪圈、垃圾堆场、有毒有害物质排放企业等污染源。加工场所布局合理,按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烹调、待菜、仓贮区域等。用于加工的场所预先进行环境清扫,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孳生条件。
2.宴席厨房应设于固定用房内,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排污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有冷冻冷藏、清洗水池和餐具保洁设施等。食品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等可在临时搭建的简易棚进行,应选择地势较高、地面平坦硬化、四周设围墙的地方。
3.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区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承办厨师自备餐具在存放、运输过程中应保持洁净。宴席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不得直接使用河水和未经检验合格的井水。
(二)食品原料的采购和贮存应符合以下卫生条件。
1.群体性聚餐活动采购食品应从持有《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或经营单位购进,肉类食品应经过动物检疫合格。采购食品应查看食品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合格证等标识,合格后方可采购并留存有效票据。
2.食品原料应分类存放于清洁、干燥的室内场所,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当及时冷藏。受加工条件限制,农村家庭集体聚餐不得使用生或半生海水产品(冷盘)。
3.禁止采购下列食品:
(1)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和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
(2)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3)食品标签标注内容不全,或超过保质期的定型包装食品;
(4)无《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三)食品加工过程应符合的卫生要求。
1.食品卫生监督员、食品药品协管员、承办厨师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发现进货渠道不明或所购食品腐败变质、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2.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肉类、水产品应分类清洗,清洗后使用流动水进行冲洗。
3.需加热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加工后的成品应与食品原料、半成品分开存放。
4.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热食品应当冷却后再冷藏。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5.每种宴席供餐食物应冷藏留样48小时,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在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容器内,每个品种留样不得少于100克。
6.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流动水冲洗;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食品用产品卫生要求和标准。
(四)群体性聚餐从业厨师应符合卫生要求。
1.厨师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每年至少进行健康检查一次。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食品加工工作;
2.厨师应定期参加卫生监督部门组织的培训,掌握相关食品卫生要求和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并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由上述两条产生的费用由厨师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财政负担。
3.厨师个人卫生要求:
(1)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持证上岗;
(2)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用流动清水洗手;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
(4)不得有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四、群体性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一)群体性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管理实行群众自愿申请和各级政府及部门监督保障服务的工作方式进行。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群体性聚餐活动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不断完善措施,落实制度,突出重点,强化管理,要将群体性聚餐活动安全管理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常抓不懈;
(二)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保障经费,使群体性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对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的保障水平,避免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群体性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的宣传引导,形成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使广大群众提升安全认识,自觉落实食品安全有关要求和规定,确保群体性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落到实处。
五、本意见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群体性聚餐活动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焦政办〔2006〕96号)》终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