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专栏 > 焦作档案 > 服务指南

档案移交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5-11-19来源:

分享: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2.《河南省档案条例》第十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地方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地方国家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

3.《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第9号令第一条:各级各类档案馆要贯彻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开展档案收集工作,将属于本馆收集范围的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档案收集进馆。

二、承办机构

焦作市档案

三、服务对象

焦作市直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和派出机构。

四、服务条件

列入档案馆年度档案接收(移交)计划的法人和社会组织。

五、服务流程

1.受理档案馆根据《焦作市档案馆档案收集范围》《焦作市档案馆档案收集范围实施细则》,制定年度档案接收(移交)计划,下达档案接收(移交)通知书。

2.办结:接到档案移交通知的单位,对拟移交的各门类档案进行规范化整理。在整理过程中,若遇到问题和发现有疑问,可以通过来电来函进行咨询。档案馆根据移交单位需求提供馆前服务,对拟移交档案、检索工具进行质量检查和技术指导。

六、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情况特殊的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焦作市解放区人民路889号市政大厦西配楼一楼B110室市档案馆接收征集科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4:30-17:30。

咨询方式:0391-3569226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焦作市档案

监督投诉电话:0391-3569229


相关阅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