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七条:档案馆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移交的档案外,还可以通过接受捐献、购买、代存等方式收集档案。
2.《河南省档案条例》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档案馆征集、收购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开展口述历史、回忆记录等史料和新媒体信息的采录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档案馆捐献、寄存或者转让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
二、承办机构
焦作市档案馆
三、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捐赠的档案资料须权属清晰、来源合法,确保真实性,无第三方权利纠纷。
五、服务流程
1.受理:自然人或法人提出捐赠申请。
2.审查:市档案馆工作人员进行价值鉴定、整理、登记造册,对于重要珍贵档案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3.办结:市档案馆颁发收藏证书。
六、服务时限
1个工作日,情况特殊的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焦作市解放区人民路889号市政大厦西配楼一楼B110室市档案馆接收征集科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4:30-17:30。
咨询方式:0391-3569226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焦作市档案馆
监督投诉电话:0391-3569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