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并采取措施保障档案信息安全。第四十条:档案馆负责档案数字资源的收集、保存和提供利用。有条件的档案馆应当建设数字档案馆。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15号)第十三条:加快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数字档案馆(室)建设列入信息化建设整体规划,从人力、财力、物力上统筹安排,切实推进档案存储数字化和利用网络化。
3.《河南省档案条例》第五十条: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建立本单位档案管理、信息技术、安全保密等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健全档案信息化管理制度,完善档案信息化基础设施,保障档案信息安全。
4.《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焦作市档案馆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焦编〔2023〕15号):第四条 焦作市档案馆主要职责包含负责数字档案馆建设,提升档案信息化水平;开展档案保护、管理等技术研究,开展档案宣传、业务协作、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等。
二、承办机构
焦作市档案馆
三、服务对象
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需要对档案信息化标准规范实施进行指导的法人、社会组织。
五、申报材料
档案信息化工作方面有关问题的申请
六、服务流程
1.受理:法人、社会组织提出档案信息化工作方面有关问题的申请。
2.办结:工作人员记录申请单位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电话、网络、书面等形式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或面对面开展指导服务。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焦作市解放区人民路889号市政大厦西配楼一楼B103室市档案馆技术保护科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4:30-17:30。
咨询方式:0391-3569967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焦作市档案馆
监督投诉电话:0391-3569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