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焦作市推动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推动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12月31日
焦作市推动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推动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文旅融合示范城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打造县域文化旅游经济发展引擎
(一)引导县域文化旅游产业创新发展。强化文化旅游产业基础,树立文化旅游发展标杆,为文化旅游产业提速发展注入新动能。深入实施焦作旅游“串珠成链”专项行动,推动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对工作推进成效明显的县(市、区),由市政府通报表扬,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支持资金和品牌创建。探索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新路径,对新确定的国家级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试点县(市、区),由市财政补助50万元。推动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双向融合、协同发展,打造文化旅游产业融合载体新范式,对新创建的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二、提升文化旅游企业发展动力
(二)做强重点骨干文化旅游企业。引导支持各类文化旅游企业发展壮大,加快文化旅游企业上市步伐,推动云台山、陈家沟、青天河、神农山、嘉应观等景区焕新提升,着力打造文化旅游业龙头企业。积极扶持民营文化旅游企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企业核心竞争优势,加强文化旅游战略整合与品牌升级,打造引领性大企业大集团。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三)推进特色文化旅游产品升级。聚焦文化旅游产品升级,实施特色文旅标识打造计划,对在“串珠成链”专项行动中起牵头作用的景区、街区、文化创意企业,以及深度融入“串珠成链”线路、有支撑力的线路体系产品和项目给予奖励。推进高等级旅游景区质量提升和培育创建工作,对新创建的国家5A、4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促进消费提质升级,满足群众多元化休闲度假需求,建设高品质休闲度假空间,对新创建的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选树乡村旅游发展典型,对新评定的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深入挖掘工业文化内涵,加强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对新创建的国家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四)促进国有与民营文化旅游企业协同发展。支持国有文化旅游企业与民营文化旅游企业加强合作,合理布局业务板块,规范投资行为,创新管理运营模式,建设市场化程度高、业态模式新、发展潜力大的文化旅游产业项目。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五)推动中小微文化旅游企业专业化特色化发展。实施文化旅游业中小微企业孵化抚育行动,重点扶持文创商品、旅游民宿、文旅演艺、研学旅游、影视动漫、数字文旅、文化会展、旅行社等文化旅游企业发展,丰富新业态新产品供给,形成特色化发展路径,引导中小微文化旅游企业向“专精特新”迈进。推动中小微文化旅游企业与大型企业对接交流,支持更多中小微企业进入龙头企业供应链。鼓励文化旅游类个体工商户、中小微文化旅游企业“转企升规入统”。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微文化旅游企业产品依法给予适当价格扣除,允许其依法采取联合体投标等方式参与政府采购。
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六)强化重大文化旅游项目带动作用。储备一批规模体量大、科技含量高、辐射带动强的重大文化旅游项目,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强化用地、融资、用能、基础配套设施等资源要素保障,激活产业发展新动能。谋划实施一批亿元以上文化旅游项目,鼓励争取超长期特别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省级文化产业发展资金,各县(市、区)每年至少谋划实施1个亿元以上文化旅游项目。推进招商引资质效升级,坚持招大引强,积极对接文化旅游业龙头企业,引进国内外文化旅游头部企业来焦投资建设或参与运营文化旅游项目。
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政府办公室(金融工作)、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七)支持文博场馆建设发展。支持文博场馆创新办展方式,收益可按规定用于绩效激励,并根据工作成效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鼓励文博单位开放馆藏资源,与社会力量合作开发文创、数字产品,推动市场化方式举办的各类文化展览进商场、进社区、进公园。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非国有博物馆建设,优先发展能够丰富焦作博物馆门类、体现区域特色以及非遗文化的各类非国有博物馆。健全完善博物馆备案机制,鼓励利用历史文化街区和连片平房院落中的腾退文物建筑、名人故居、商业老字号、工业遗产、空置厂房等闲置空间,以及历史文化名村镇和传统村落中的保护建筑、老屋等作为馆舍,引入各类非国有博物馆。鼓励国有公共文化机构为民间收藏文物提供保管、修复、展览等服务。对在省文物局新备案的非国有博物馆,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三、促进文化旅游产业能级提升
(八)实施数字文旅创新实践。坚持科技赋能与文化传承相结合,支持文化旅游企业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力度,加快布局前瞻性新兴文化旅游产业和未来文化旅游产业,引导扶持首创性、示范性、引领性的新业态、新模式、高科技文化旅游企业加快发展。以景区、文博场馆、休闲街区等多元场景为载体,结合人工智能、全息影像、增强现实等软硬件技术,打造一批沉浸式科技文化体验场景。推动科技赋能旅游,对新创建的国家旅游科技示范园区,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九)支持优秀文化传承创新。鼓励和支持中华优秀文化传承保护、文化科技融合、文化数字化、文化内容原创、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文化产业基础设施建设、文化产业创新联合体建设、文化综合体建设、公共文化新空间建设,以及文化与旅游、体育、康养、创意设计融合发展等优质项目。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推出一批文学、艺术、影视、动漫等领域精品创作,培育一批群众性文化活动。支持世界文化遗产、文博场馆、非遗机构等,挖掘传统文化IP市场价值,打造服务消费新场景。支持优质演艺、动漫、游戏、影视等线上流量作品带动线下场景创新。鼓励利用老旧建筑、符合条件的文物场所改造为具备文艺演出、文艺消费体验等功能的城市小剧场。推动旅游演艺提质增效、铸就精品。对在创作生产、业态模式、运营管理、文化传播等方面成效突出,形成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演艺项目,推荐申报“全国旅游演艺精品目录”。对首次入选“全国旅游演艺精品目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市园林绿化中心,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十)推动传统文化产品迭代升级。支持绞胎瓷、黑陶、山阳刺绣、澄泥砚、黄河泥埙、麦草画、面塑、叶雕、制鼓等特色文化产业在元素提炼、产品形态、技术应用、市场营销方面进行创意提升、原创打造,强化文创产品与市场的深度融合对接,为文化繁荣注入新活力。对文旅部门推荐,当年在中国旅游商品大赛等国家级赛事中获评金奖、银奖、铜奖的商品生产企业,每个奖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鼓励文化馆、艺术馆、博物馆等文化文物单位开发设计文创旅游产品,原创设计产品在文旅部门举办的比赛中获得国家级、省级奖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开展“焦作礼物”品牌塑造和评选活动,对入围“焦作礼物”的文创产品,统一进行宣传推广。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十一)支持微短剧产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规划建设微短剧产业园区(基地),吸引微短剧创作发行、后期制作、演员经纪、器材租赁、知识产权保护等上下游企业入驻。微短剧产业园区(基地)获得国家级、省级园区(基地)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引导建设一批功能完善、示范性强、特色鲜明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专业性或综合性产业园区(基地),对入选国家级、省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园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入选国家级、省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鼓励围绕焦作文化旅游资源创作一批立意新颖、主题丰富、地域文化突出的优秀微短剧作品,对弘扬焦作优秀传统文化、展示焦作元素、讲述焦作故事为主题的微短剧作品,年度分账收入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按在焦作区域内实际发生制作配套费的10%给予第一出品方拍摄资金扶持,每部作品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该项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鼓励全市旅游景区、文化街区等文化旅游场所为微短剧拍摄提供便利条件。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四、发挥文化旅游产业平台综合作用
(十二)促进文化产业园区开发建设。支持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布局现代商贸、文化创意、文化演艺、非遗传承、休闲康养等产业,在文化主题定位、核心项目驱动、体验模式创新、市场管理运营等方面构建核心支撑体系。对新创建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提升城市旅游休闲功能,建设一批具有鲜明文化主题和地域特色,融合旅游休闲、文化体验及旅游公共服务等功能的旅游休闲街区,对新创建的国家级、省级旅游休闲街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加快发展夜间文化和旅游经济,释放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重点打造夜间文旅人气聚集、业态多元、项目集中、辐射带动能力突出的消费区域,对新创建的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支持各县(市、区)与河南理工大学等高校合作创办文化科技园或创客空间。推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彰显文化特色,完善旅游消费功能,实现业态升级、活力提升,转型兴办文化旅游街区。
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十三)释放文化旅游行业组织效能。充分发挥文化旅游行业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服务行业发展的积极作用,支持行业组织为产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咨询服务,支持演艺经纪、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中介机构建设。支持行业组织积极承接文化旅游课题调研、数据统计、政策评估,为出台产业规划、资金扶持、纾困政策等提供依据,当好政府决策的参谋助手。支持行业组织制定推广文化旅游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对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新发布的国家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在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新备案的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鼓励行业组织推进文化旅游行业人才培养和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获得国家文化和旅游部表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表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我市行业组织新建的文化旅游行业综合服务平台,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文化金融服务、产学研合作、孵化创新等各类公共服务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支持文化旅游企业参加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中原(鹤壁)文化产业交易博览会等大型展会,提升我市文化旅游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五、激发文化旅游消费新动能
(十四)优化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举措。创新发展“票根经济”消费模式,将文化旅游活动的票务凭证转化为后续消费的优惠凭证,推动消费从“单一购买”向“链式体验”转型。在“吃住行游购娱”消费全链条上推出消费减免、积分奖励兑换、凭消费票根互惠互免等系列优惠政策礼包。鼓励各县(市、区)组织举办各类文化旅游促消费活动,发放零售、餐饮、文旅、住宿等消费券。鼓励基层工会使用工会经费组织观看演出、春秋游活动,为会员购买“焦作旅游年票”。鼓励工会会员参与乡村文化体验,购买农产品。鼓励文化旅游企业针对节假日、旅游旺季等推出价格优惠政策,开展打折让利、门票减免、电影消费惠民等促消费活动。鼓励各类文化旅游企业主体联合组织促消费活动,推出文化旅游促消费优惠措施。鼓励市场主体积极开拓客源市场,对“引客入焦”和“串珠成链”工作有较大贡献的旅行社进行奖励,对组织游客以旅游专列、包机、大巴车队等形式来焦旅游的旅行社,分别按2万元/列次、1万元/架次、1万元/趟次给予奖励;境外团队接待人数达到相应标准的,按10元/人、20元/人、30元/人给予奖励;对旅行社组织实施的境外市场推广达到相应标准的,按5万元至10万元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市体育局、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六、加强政策支撑支持
(十五)拓展多元化融资渠道。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创新文化旅游金融产品和服务,大力推广各类专项金融产品,加大对文化旅游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旅游企业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公司信用类债券进行融资。畅通企业上市绿色通道,鼓励符合国家政策和上市条件的文化旅游企业上市挂牌融资。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政府办公室(金融工作)、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十六)强化土地要素保障。将文化旅游类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有效保障文化旅游产业设施、项目用地需求。鼓励利用闲置设施、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发展文化旅游产业。鼓励将城市转型中退出的工业用地优先用于发展文化旅游产业。企业利用历史建筑、旧厂房、仓库等存量房产、土地及生产装备、设施发展文化旅游产业,可依法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十七)推进人才队伍建设。完善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制度体系,激发文化创新创造活力,推出高品质文化作品。优化文化人才培育体系,建立全市文化改革发展人才数据库。实施青年人才培养项目,鼓励和支持优秀青年人才主导实施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文化创意和精品文化旅游产业项目。支持文化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建立共同培养人才机制,培养文化经营管理和文化科技人才。加强文化企业人才培训,组织开展文化改革发展专题培训。巩固发挥博士后制度优势,加速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对新获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创新实践基地的文化旅游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七、强化组织推进措施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市推动文化繁荣兴盛工作专班负责政策落实的组织协调,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对文化旅游业重大事项进行研究,适时对各县(市、区)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指导。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培育国有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引导非公有资本依法进入文化产业。加快推动文化事业单位人事、收入分配等制度改革。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十九)坚持规划引领。围绕文物系统性保护开发、非遗活态传承利用、文化空间创新打造、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地域文化IP孵化、数字文化开发实践等,编制文化发展专项规划,推动文化服务提质增效、文化创造力持续迸发、文化影响力不断增强。
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二十)保障奖补资金落实。本政策措施所需市级扶持奖励资金由市本级财政统筹解决;涉及县(市)的扶持政策,所需资金由各县(市)政府统筹安排;涉及各区的扶持政策,所需资金由市财政与各区财政按5:5比例安排;焦作市旅游市场营销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对于符合奖补条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无违法违规行为均可申报。有关扶持奖励与其他优惠政策有重复或冲突的,按奖励高的标准执行,但不得重复奖励。品牌创建涉及晋级的,补给级差部分奖励。如遇国家政策性的调整,则相应予以调整。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政策措施制定和落实本地的文化旅游产业扶持措施。各类政策措施奖励申报应在达到奖励条件6个月内申报,逾期不予办理。有关政策措施除有明确执行期限外,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8年12月31日止。
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