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推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进程,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市消防救援局报送审查的《焦作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
请将意见建议于2026年7月30日前反馈至焦作市司法局立法科。反馈时请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电 话:(0391)3569233
电子信箱:jzsfzb@126.com
2026年6月29日
焦作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消防车通道的管理,提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通行保障水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消防车通道定义】本办法所称消防车通道,是指满足消防救援车辆通行和作业要求,在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时供消防救援人员、车辆、装备通行的道路以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取水通道等。
第四条【工作原则】消防车通道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群防群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将消防车通道建设布局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体系,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消防车通道管理相关工作职责,将消防车通道纳入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加强消防安全基础建设。
第六条【部门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住房保障、交通运输、文化广电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科普宣传】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畅通消防车通道的宣传教育,宣传普及占用消防车通道的危害性和违法性知识,提升全社会共同维护消防车通道安全意识。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危害性、违法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消防车通道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负责本单位消防车通道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加强对本单位人员消防宣传教育。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学校开展畅通消防车通道知识宣传,提高学生消防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依法开展畅通消防车通道的公益宣传。
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宣传畅通消防车通道知识。
第八条【公众参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车通道用途或者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障碍物。
鼓励单位和个人采取“12345”政务服务热线或者其他途径,举报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和其他妨碍消防车通道的行为。
第九条【设置要求】消防车通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相关设施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地道桥和高架桥,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满足消防车安全、快速通行要求;
(二)商业步行街、开放经营的各类市场主要出入口的路障应当采用自动或者人工可移动式路障;
(三)城市道路、乡村道路依据相关规定设置的限高、限宽、路障等设施,在消防车通行时应当能够便利打开或者挪移。
消防车通道应当设置明显标识。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样式由消防救援机构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禁止行为】消防车通道、登高操作场地上禁止以下妨碍消防车通行、灭火救援的行为:
(一)违规停放车辆;
(二)违规搭建建(构)筑物或者设置摊位、铁桩、石墩、水泥墩、限高限宽杆等固定障碍物;
(三)违规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灭火救援的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树木等障碍物;
(四)影响消防车通行、灭火救援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消防救援机构职责】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
(一)对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履行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
(二)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在开展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时,依法强制清理占用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
(三)建立健全消防领域信用管理机制,对给予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将行政处罚中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和个人诚信记录,并报送至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四)对单位和个人举报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处理;
(五)组织开展消防车通道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职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
(一)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临时停车场、路内停车泊位,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
(二)对道路交通范围内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和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车辆依法处理;
(三)与消防救援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配合查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
(四)协助开展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行动中消防车辆的通行、停靠保障以及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指挥、疏导工作。
第十三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职责】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
(一)在审查城市主要道路和高架桥、地道桥等市政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大型消防车通行需求,高架桥与主干道交叉口、地道桥预留足够高度,并满足大型消防车的通行要求;
(二)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筑设计方案中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及防火间距等规划内容进行审查;
(三)严格控制已规划的公共停车场变更使用性质;
(四)严格执行消防专项规划中消防车通道设置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
(一)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中,确保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的设置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二)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在建工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落实临时消防车通道建设、管理、维护工作;
(三)对老旧住宅小区实施改造时,应当同步推进消防车通行改造工作。
第十五条【城市管理部门职责】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
(一)对全市城区内主(次)干道、商业街、背街小巷、广场、公园、商场、旅游景区周边、集贸市场出入口等公共区域占道经营、店外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牌等阻碍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作业的行为进行整治;
(二)依法查处并拆除城区主(次)干道上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违规建(构)筑物,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三)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拆除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章建筑和设施。
第十六条【住房保障部门职责】住房保障部门应当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人在管理区域内做好消防安全管理服务工作,加强对车辆停放的管理,设立消防车通道标识、划定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警示标识线。
第十七条【市场经营单位主体职责】市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合理规划市场区域内停车位布局,确保消防车通道设置符合要求;
(二)对市场区域内消防车通道实行标识化管理,设置醒目标志并定期维护,明示禁止占用消防车通道;
(三)严禁经营商户越线摆卖和悬挂有碍疏散的物品,严禁车辆、货物、包装箱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四)及时劝阻、制止在消防车通道上占道经营、违章搭建、设置路障等行为,保障市场内消防车通道及出入口畅通。
第十八条【建筑物管理职责】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人对管理区域内消防车通道,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按有关规定划设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设置警示牌,并定期维护,确保鲜明醒目;
(二)指派人员开展巡查检查,保证管理区域内车辆在停车场、库或划线停车位内停放,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
(三)在管理区域内道路规划停车位,应当预留消防车通道宽度,引导业主自觉规范停车;
(四)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劝阻;对当事人拒不听从的,应当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并立即向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协商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消防车通道实施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无物业管理单位职责】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且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本办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鼓励通过自治或者委托专门机构、组织承担本办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条【旅游景区文物建筑管理职责】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应当督促旅游景区、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履行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
本市行政区域内云台山、神农山、青天河等旅游景区,嘉应观、妙乐寺、青龙宫等古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在设置消防车通道、停车场以及临时停车区时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严禁在消防车通道或与建筑物之间设置影响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在出入口和主要道路上实行单向通行或临时交通管制时,应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管理职责】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由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管理时,建设单位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内设置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临时消防车通道,并设置醒目标识,不得在消防车通道上堆放材料、占用为作业场地等;周边道路能够满足消防车通行和作业、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要求的,可以不设置临时消防车通道;
(三)监理单位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施工单位履行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发现占用、堵塞、封闭临时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施工责任】有关单位在实施可能影响消防救援机构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道路养护、改扩建,城市供电、供水、供气、通信设施维护时,应当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二十三条【道路限高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公路管养权限,对设置的限高、限宽、路障等影响消防车通行的设施,依法处置。
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1】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等车辆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2】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消防救援、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以及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消防车通道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施行日期】本办法 年 月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