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焦作市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
队伍建设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6月13日
焦作市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
建设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应急管理部等十三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应急〔2023〕8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5〕2号)等文件精神,推动我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高质量发展,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十四五”时期末,通过建立、推动、落实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队伍建设、教育管理、执勤训练、综合保障等方面一系列政策,实现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全面加强,管理水平显著提升,政策保障完善有力,消防综合应急救援能力不断增强,作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重要补充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初步形成覆盖城乡、专业高效、规范有序的消防救援力量体系,为焦作高质量发展创造优质消防安全环境。到2025年年底,城市、县城建成区内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布局满足遂行任务需要,全部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要求,统一纳入消防救援部门管理;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全部达到《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21〕47号)要求,经验收并评估达标的可一并纳入消防救援部门管理;积极推动行政村和较大自然村因地制宜建设志愿消防队。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队伍建设
1.压实建队责任。各县(市、区)政府、示范区管委会按照规定建立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足额保障所需建设经费,加强城市灭火救援力量建设,配齐配强人员、装备,落实保障措施,确保消防救援力量建设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政策支持,合力做好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保障工作。消防救援部门负责规划队伍建设,编制消防专项规划,组织指导人员招录和管理训练,纳入统一调度指挥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批准后的消防专项规划纳入详细规划,做好用地规划和土地要素保障等;财政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出台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保障政策,明确经费保障标准,并纳入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依法依规参加社会保险,受理审核奖励申请,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好相关表彰项目实施,落实工伤保险待遇,配合做好人员招录和人事管理,扶持专职队员再就业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受理审核烈士评定申请,落实抚恤待遇等;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受理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提出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按照市级政府要求,开展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营房建设等方面的审核验收;教育、公安、卫健、医保、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中心等部门负责在符合相应条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办理子女入学入托、落户、医疗保障、住房保障等方面给予优待;交通运输、税务部门负责按照规定减免消防车辆通行费和车辆购置税;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负责落实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参观景区享受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职人员同等优待政策;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建立消防公益性基金,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给予经济补助;工会部门负责指导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建立工会组织,保障会员权益。(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委编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市住房保障中心、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交通运输局、市税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市消防救援支队;本条及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落实,不再逐一列出)
2.细化建队任务。各县(市、区)政府、示范区管委会要深入研判辖区消防安全形势,结合城市建成区保护面积、消防队(站)警情数量等科学评估现有消防队(站)建设是否适应、满足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应建未建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要逐一制定补建计划,于2025年年底前建成投用。2025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示范区管委会要出台本级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实施方案,对照全市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清单,对应建未建、已建不达标的队(站)逐队制定补建或提档升级计划,明确建成、验收、评估等时间安排,按时序推进工作落实。建立消防救援力量动态调整机制,国家和省、市相关标准要求发生变化或当地城乡发展布局调整时,要及时核定建队需求,优化消防救援力量布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委编办、市消防救援支队)
3.规范建队验收。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验收由县级政府向市级政府提出申请,市级政府组织消防救援、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验收,验收结果报省消防救援总队、市政府备案。经验收合格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市级消防救援部门进行综合评估,综合评估合格并经市级消防救援部门报省消防救援总队批准后,纳入当地县级消防救援部门管理。未完成上述事项前,仍由原管理单位负责管理。本实施方案印发前已建成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要于2025年年底前完成验收;后续新建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在投入执勤前要按照规定程序报请验收。对未通过验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当地政府要限期整改,及时申请复验。对已经通过验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整合、变更;确需撤销、整合、变更的,须征求市级消防救援部门意见,经市级政府同意后报省消防救援总队备案。(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二)加强管理教育
4.明确队伍属性。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是弥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数量不足、填补乡村专业消防救援力量空白的重要救援力量,是具有公益属性的消防组织。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对交由消防救援部门管理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人员招录、日常管理、绩效考核等由市级消防救援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5.明确人员身份。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是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消防安全巡查、火灾隐患排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专业人员,宜单独编队、专职专用,实行劳动合同制,严禁采用劳务派遣用工,一般就近分配到其生活所在地工作。本实施方案印发前采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合同到期后,由其管理单位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统一发放省消防救援总队制发的身份证件。(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6.明确管理体系。各县(市、区)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指导本地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管理,将其统一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勤体系,统一指挥、统一纪律、统一训练、统一荣誉。城市、县城建成区内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由当地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管理,经市级消防救援部门评估合格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可以由当地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管理。具体评估办法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
7.规范人员招录。各级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编制本级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用人计划,报请本级党委、政府批准后,由消防救援部门牵头,采取公开招录等方式组织实施。对交由消防救援部门管理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人员招录按照省消防救援总队有关办法,由市、县级消防救援部门组织实施。其他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人员招录工作由其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招收对象为18至28周岁的男性公民,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符合《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通过资格审查、体格检查、体能测试、组织考试、政治审核等程序择优录用。退役军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人员(不含辞退、开除)和职业院校的消防及相关专业毕业生年龄可放宽至30周岁、优先录用;具有中级以上相应专业职称(职业资格证书)或B2及以上驾驶证的人员、消防救援工作急需的特殊专业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退役士兵服役年限、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作年限计入政府专职消防员工作年限。(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8.规范岗位等级和职业资格。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等级管理,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其中,五级、四级为初级政府专职消防员,三级、二级为中级政府专职消防员,一级为高级政府专职消防员,分别对应国家职业资格的相应等级。具体的岗位职责、任职年限、晋级晋升等事宜,根据省消防救援总队相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9.规范培训晋级。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入职、在岗和晋级培训,岗位等级逐级晋升,逢晋必考,晋升上一等级应具备下列条件:身体、心理健康,品行良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能胜任本职工作;晋升中级、高级应分别取得相应岗位的中级、高级以上职业技能资格,经过培训且考核合格,本等级工作期内各年度考核达到称职以上;晋升高级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晋升:参加国际消防业务技能对抗比武取得名次的;参加世界消防业务技能比武竞赛或在全国性、全省性、全市性消防业务技能比武竞赛单人项目中取得前15名、前8名、前3名的;本等级内获得二等功以上或2次三等功奖励的。入职培训以市或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开展,培训方法以集中培训和在岗实训为主,培训合格方可上岗。在岗培训突出专业技能,分级分岗实施,支持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拓展职业发展空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10.加强日常管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管理单位要指导其健全党、团和工会组织,加强对专职消防员的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发展优秀人员加入中国共产党、共产主义青年团,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相关管理要求,从严加强日常管理。按照省消防救援总队规定建立完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定期考核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岗位等级调整、工资档次调整、奖惩和劳动合同续订、解除的主要依据,并记入个人档案。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及人员纳入当地政府和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体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在消防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事迹特别突出的推荐参加国家、省级荣誉评选。按照《消防救援纪念章颁发管理办法(试行)》(应急〔2023〕117号),为符合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颁发消防救援纪念章。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婚假、护理假,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管理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事假、病假规定及轮休、调休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消防救援支队)
11.规范人员退出。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全程退出机制,退出包括辞职、辞退、自谋职业和退休。政府专职消防员退出按照省消防救援总队规定执行。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连续工作满5年不满12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由当地政府发放离队安置费。连续工作满12年及以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达到退休条件的,由当地政府发放离队安置费或由用人单位安排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培训后转岗;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休。离队安置费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示范区管委会确定。对因违反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主动辞职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不予发放离队安置费。通过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并获得证书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在合同期满后,可作为社会消防从业人员优先推荐从事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三)严格执勤训练
12.严格执勤备战。各县(市、区)政府、示范区管委会要根据辖区内重点保卫对象和消防救援力量分布情况,划定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执勤责任辖区。要加强对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督促落实二十四小时驻勤备战制度,健全值班备勤、装备管理、勤务交接、战备检查、预案编制和修订、防消联勤、执勤备战基础资料管理等规定,保持良好备战状态。(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
13.严格业务训练。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训练演练体系,由消防救援部门直接管理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按照《消防救援队伍执勤战斗条例》制定训练计划,由乡镇政府管理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参照《河南省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工作指南(试行第一版)》制定日常训练科目,分级开展比武、考核等活动,定期组织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跟班轮训。积极组织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按规定对优胜者颁发获奖证书、奖牌等。(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消防救援支队)
14.严格调度指挥。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统一建设与消防救援部门联动的接处警系统、营区监控、视频会议等通信系统,纳入119调度指挥体系,接受消防救援部门调度。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共同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指挥员组织指挥。(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
(四)强化综合保障
15.加强经费保障。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由地方财政保障并负责管理,各县(市、区)政府、示范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队伍经费管理办法。对交由消防救援部门管理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经费,消防救援部门应将其纳入部门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分开核算,专款专用;其他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经费由本县(市、区)财政部门予以保障。通过消防救援部门预算经费建设、购置的由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使用的基础设施、车辆装备等各类资产,由消防救援部门按照中央行政单位资产管理规定统一登记管理,按程序做好资产配置、处置等工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16.落实薪酬标准。各县(市、区)政府、示范区管委会结合消防救援高风险、高负荷、高压力的职业特点,参考人力资源市场相关职业工资价位,合理确定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薪酬待遇。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整体工资水平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执行,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17.强化社会保险和职业健康保障。管理单位要为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含生育)、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照灭火救援和训练演练工作需要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按当地政策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发放住房补贴;组织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岗前、在岗、离岗、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交由消防救援部门管理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其医疗保障可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税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18.健全职业保障机制。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可以在工作地落户,工作调动时户口可以随迁。在职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本人凭有效证件,在车站、机场、码头、医院等场所优先购票、通行、挂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参观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历史文化名城等景区时,享受当地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的同等优待政策。烈士、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和入职满3年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优先安排到普惠性幼儿园、公办小学、初中就读。入职满5年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符合申请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城市消防救援站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的情况下,可配套建设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使用的备勤公寓,以方便值班备勤。(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住房保障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19.落实伤亡抚恤待遇。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因工受伤、致残或死亡的,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对其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程序申报,落实抚恤优待政策。鼓励各县(市、区)按照规定建立公益性基金,对因工伤残、牺牲和被评为烈士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给予经济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民政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20.落实车辆交通保障。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应急救援任务时,免收通行费、泊车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的消防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税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示范区管委会要加强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工作的领导,对本行政区内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负总责,要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推动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健康发展。市直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细化目标任务,把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本单位重要工作予以推进落实。
(二)强化协同配合。各县(市、区)政府、示范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对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积极主动作为,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强化政策支持。市消防救援支队要及时总结推广各县(市、区)在抓建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为业务部门制定政策提供参考,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困难,要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各业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省级条线部门的协调对接,积极争取资金、政策、资源等方面的帮助支持,共同确保资金、人员、装备、营房、职业健康等保障措施落地落实,合力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高质量发展。
(三)严格督导考评。各县(市、区)政府、示范区管委会要把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纳入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内容,对确定的建设任务、发展目标、工作责任,定期督促落实。市消防救援部门牵头,对高质量完成建队、验收、评估任务的县(市、区)予以通报表扬,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队伍建设发展缓慢的县(市、区)予以通报批评,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督导帮扶,确保工作顺利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