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焦作市城区工业项目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切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城区工业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城区工业项目不使用供水配套设施的,按照112元/平方米征收;不使用供气配套设施的,按照103元/平方米征收;不使用供热配套设施的,按照86元/平方米征收;不使用供水、供气配套设施的,按照95元/平方米征收;不使用供水、供热配套设施的,按照78元/平方米征收;不使用供气、供热配套设施的,按照69元/平方米征收;不使用供水、供气、供热配套设施的,按照61元/平方米征收。后续确需使用相关配套设施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程序缴纳相关配套设施费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