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管理,我市调整了城区工业项目配套费征收标准,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焦作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2009年政府令第5号),我市城区工业项目配套费按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120元。借鉴郑州、洛阳等地工作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焦作市城区工业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二、制定依据
根据《河南省发改委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焦作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09〕427号),我市配套费征收上限标准为每平方米120元。
三、主要内容
(一)城区工业项目依据实际使用供水、供气、供热的情况,分类确定征收标准:
1.不使用供水配套设施的,按112元征收;不使用供气配套设施的,按103元征收;不使用供热配套设施的,按86元征收。
2.不使用供水、供气配套设施的,按95元征收;不使用供水、供热配套设施的,按78元征收;不使用供气、供热配套设施的,按69元征收。
3.不使用供水、供气、供热配套设施的,按61元征收。
(二)后续确需使用相关配套设施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程序缴纳相关配套设施费用。
四、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焦作市财政局
解 读 人:彭晶
联系电话:0391-8866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