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调整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
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健全我市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赋权事项评估和动态调整制度,推动赋权工作更加规范、科学、精准,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调整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的通知》(豫政〔2025〕15号)相关规定,现就我市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事项优化调整如下:
一、取消的行政处罚权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焦政〔2023〕6号)赋予全市乡镇(街道)的行政处罚权全部取消,取消后乡镇(街道)不再承接的行政处罚权由原行政执法部门继续行使。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尚未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仍由原乡镇(街道)继续办理完毕。
二、调整下放乡镇(街道)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一)交通运输方面的13项行政处罚权;
(二)水利方面的4项行政处罚权;
(三)农业农村方面的2项行政处罚权;
(四)消防救援方面的14项行政处罚权。
各乡镇(街道)依法实施与上述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三、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街道)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行使承接的行政处罚权,原行政执法部门在乡镇(街道)区域内不再行使。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动态评估机制,定期评估承接事项清单实施情况,对确需调整的事项按照程序提出建议方案。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完善跨部门工作协调机制,明确乡镇(街道)与原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权责边界,强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所需的编制配置、专业人员、执法装备及专项经费保障。
(四)原行政执法部门要主动与乡镇(街道)做好执法事项过渡衔接,通过联合执法、案例指导、专项培训、跟班学习等方式强化业务培训指导,制定标准化执法工作指引,建立常态化执法协作机制,确保行政执法质效。
(五)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优化执法队伍结构,定期开展执法人员专业能力培训,确保所有行政处罚行为均在法定权限和程序框架内规范实施。
(六)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规范指导、协调监督;机构编制部门要同步更新赋权事项,做好履职清单的匹配性调整。
(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各乡镇(街道)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乡镇(街道)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受理。
(八)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的6个乡镇(街道)按行政区划由山阳区赋权,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要主动和山阳区做好赋权、行政复议受理等相关衔接工作。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焦政〔2023〕6号)同时废止。
附件:1.焦作市赋予乡镇(街道)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2025年)
2.焦作市对在小型水库内进行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
水库安全运行活动的行政处罚权的行使范围
3.焦作市乡镇(街道)行使消防救援行政处罚权的范围
2025年12月17日
附件1
焦作市赋予乡镇(街道)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事项清单(2025年)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领域 | 实施依据 | 行使范围 |
1 |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项 | 乡道 |
2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 乡道 |
3 | 对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项 | 乡道 |
4 | 对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五条 | 乡道、 村道 |
5 | 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三条、第七十八条 | 乡道 |
6 |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第八十条 | 乡道 |
7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 | 乡道 |
8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 乡道 |
9 | 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六十条第二项 | 乡道 |
10 | 对擅自占用、挖掘村道的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 |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 |
11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或者车辆擅自在村道上行驶的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 |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四项 | |
12 | 对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村道附属设施和标志的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 |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项 | |
13 | 对在村道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 |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 |
14 | 对在农村集中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行政处罚 | 水利 | 《河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3号):第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 |
15 | 对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使用的用水管网与农村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行政处罚 | 水利 | 《河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3号):第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 |
16 | 对移动、喷涂、覆盖、损坏农村供水工程界桩、公告牌等标识的行政处罚 | 水利 | 《河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3号):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 |
17 | 对在小型水库内进行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 水利 | 《河南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1号):第十二条第六项、第二十一条第六项 | 见附件2 |
18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 |
19 | 对露天焚烧秸秆的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 |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条 | |
20 | 对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 | 见附件3 |
21 | 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条第二款 | 见附件3 |
22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 | 见附件3 |
23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 | 见附件3 |
24 | 对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 见附件3 |
25 | 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见附件3 |
26 | 对未依法建立消防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十条第二款 | 见附件3 |
27 | 对未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七十条第二款 | 见附件3 |
28 | 对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充电,在城市建成区燃放孔明灯等携带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飘移物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 | 见附件3 |
29 | 对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使用影响疏散的镜面材料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 见附件3 |
30 | 对在具有火灾危险的车间、商场、集贸市场、仓库和公共娱乐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四项 | 见附件3 |
31 | 对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 见附件3 |
32 | 对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见附件3 |
33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七项 | 见附件3 |
附件2
焦作市对在小型水库内进行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活动的行政处罚权的
行使范围
一、全市现有小型水库24座,其中县级水利部门管理11座,乡镇管理13座,保持现有管理模式不变。
二、修武县青龙洞水库,孟州市张洼水库、西孟庄水库、焦庄水库、王庄水库、北杨村水库、龙台北沟水库、三村水库、苏庄一水库、苏庄二水库、司家沟水库、璩沟水库、洞流沟水库,由所在地乡镇(街道)行使该项行政处罚权。
三、孟州市小柴河水库、汤庙水库、刘雷水库、孙村水库、范庄水库,沁阳市山王庄水库、八一水库、高圪塔水库、校尉营水库、逍遥水库,博爱县月山水库,由当地水利管理部门行使该项行政处罚权。
四、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新建小型水库以及以上24座小型水库需要确定和调整该项行政处罚权执法主体的,经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附件3
焦作市乡镇(街道)行使消防救援
行政处罚权的范围
一、居民住宅小区。
二、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歌舞娱乐、网吧、洗浴、足浴、茶社、美容美发、采耳、健身、汗蒸、台球等室内营业性休闲场所。
三、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下列场所:
(一)“多合一”场所(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多种用途混合设置的商业店铺、作坊式生产加工场所);
(二)出租屋、群租房;
(三)商店、集贸市场、宾馆、农家乐、餐饮场所;
(四)教育培训机构、托育、早教、课后托管场所;
(五)邮政、电商、物流(含快递收发点)、金融网点、医疗卫生机构;
(六)公共书屋、展示陈列等基层文化服务场所;
(七)生产、加工、储存非易燃易爆品的工厂、作坊、仓库、堆场等场所;
(八)三级加油站、加气站和液化石油气供应销售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