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我市建设用地有效供给,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近日,我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我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调整背景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最低补偿标准的通知》(豫政文〔2025〕16号)要求,各省辖市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公布本行政区域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具体补偿标准,完成本地具体补偿标准的调整、公布、备案工作。
我市上轮执行的补偿标准《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征收(用)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焦政〔2020〕29号)于2020年12月28日公布,随着我市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各项物价水平的不断变化,此标准已不适应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因此,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做好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调整工作是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是保障建设用地有效供给的基本前提。
二、调整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最低补偿标准的通知》(豫政文〔2025〕16号)、《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按时完成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豫自然资办发〔2025〕11号)等文件。
三、主要内容
本次调整标准共有5个一级分类,分别为林木、建筑物、构筑物、其他附着物和青苗。
29个二级分类。其中,林木包括乔木、灌木、果树、药材、花卉和其他6类补偿标准;建筑物包括居住房屋、非居住房屋、隔热层、地基、装饰装修5类补偿标准;构筑物包括桥、水利设施、养殖设施、井类、温室类、窖池类、坟墓、窑类8类补偿标准;其他附着物包括道路、管道类、围墙、生活附属设施、电力通信设施、农用设施、机器设备7类补偿标准;青苗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蔬菜瓜类3类补偿标准。二级分类下设三级分类118个。
四、适用范围
本次调整标准适用于焦作市五城区,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执行,也可以根据地方实际,制定适合本辖区的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为地上建、构筑物和青苗合法建设或种植条件下的补偿标准。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栽、抢种的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抢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或种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均不予补偿。
五、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焦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 读 人:张庆贵
联系电话:0391-8786226